溪頭教育中心(木屋、別墅、銀杏樓)

  • 住址:台湾南投鹿谷鄉內湖村森林巷3-6號  
  • 南投縣旅館058號| 訂房專線:049-2612183
清末時期,溪頭原是「溪流源頭」的山林小村。
日據時代被日本東京大學農學部選為附屬演習林,並在暑假派遣學生來實習研究。
於民國59年規劃設置為森林遊樂區。有
鑑於自然教育之重要,並為推廣戶外教學與環境教育,現已更名為溪頭自然教育園區-教育中心。

地形
溪頭自然教育園區-教育中心為一三面環山的凹谷地形,海拔最高為南面的嶺頭山 2,025m,
其向北延伸為鳳凰山脈,構成本區東界山稜,向西延伸為內樹及山脈並轉而向北,
構成本區南、西兩側之山稜界線,溪谷流貫兩山脈之間,由北出口。
主要範圍之海拔在800~2,000m之間。

地質
巨厚的砂岩構成了高聳的鳳凰山,乃溪頭東邊的屏障。
鳳凰山絕壁上的厚層砂岩,富於垂直裂隙,乃絕壁上巨石墜落之必要條件。
此一岩性單調的泥質砂岩,為五百萬年前之淺海沈積物,
而如今此地卻是離海平面有一千數百公尺高的山地。
滄海桑田之變由此可以想見。

氣候
根據溪頭測候站之觀測資料結果,溪頭月均溫之變動範圍在11.0~20.8℃,年均溫為16.6℃;
平均年降雨量2,635.18mm。依桑士偉(Thornthwaite)之氣候分類,
屬於AB’’ra’’型,亦即為溫暖重溼氣候型,全年無缺水,
有效溫度不集中於夏季,相當適合國人到此避暑休閒。

房間預定:

建議您更改住宿日期,或選擇其它飯店。

房價已內含服務費及稅金

設施與服務

  • 入住時間:16:00後
  • 最晚保留時間:18:00
  • 退房時間:10:00前
  • 正式對外營業:民國94年2月,近期有部分整修,完工時間為民國102年11月底
  • 外幣兌換:
  • 刷卡服務:
  • 單車可進房:
  • 外國語服務:
  • 可上網:
  • 接送:
  • 餐飲服務:素食餐、自助式早餐、非自助式早餐、晚餐
  • 寵物可同房旅店:
  • 設施與服務:
  • 設施與服務:
    • 木質地板
    • 第四台
    • 浴缸
    • 停車場
    • 上網
  • 貼心提醒:

    .館內提供免費無線寬頻上網服務
    .客房內提供免費無線寬頻上網服務
    .尚未提供接送服務
    .備有免費室外停車場,約可容納小客車50部

交通與週邊

【開車族】
.北部地區 → 於竹山交流道下高速公路、往竹山方向(不進市區)轉151線經鹿谷 → 溪頭
.南部地區 → 斗六交流道下高速公路經林內接台3甲線至竹山再轉151線至鹿谷 → 溪頭
.中部地區 → 由台中市五權南路走中投快速公路接台3線經南投、名間、竹山(不進市區)轉151線經鹿谷 → 溪頭

【非開車族】
.客運停靠站:溪頭;參考班次:臺灣好行、彰化客運、台西客運

訂房規則
一、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觀宿字第1060600630號函頒
本契約於訂房日,經旅客審閱(審閱期為一日)

訂約人            
訂房者(或住房者)                      (以下簡稱甲方)
溪頭教育中心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訂房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訂房方式)
  甲方以網際網路、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訂房者,乙方接受訂房時,應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即時通知甲方。

第二條 (訂房內容)
  甲方訂房應告知乙方預定住宿之期間、所需客房房型、數量、訂房者(或住房者)及連絡方式。

第三條 (房價及其內容)
  乙方接受甲方訂房時,應確定住宿期間、房型、數量及房價,並應依第一條約定通知甲方,且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
  本契約之房價經雙方合意,依網路售價計費(含稅金及服務費),乙方除提供住宿外,尚包括(依預訂專案內容提供之服務)。

第四條 (入住、退房時間)
  甲方入住及退房之時間依飯店現場規定。但甲、乙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五條 (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之付款方式依乙方提供方式。

第六條 (定金或預收房價總金額之收取)
  乙方接受甲方訂房後,甲方入住前,乙方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第七條 (甲方解約時定金或預收房價總金額之退還)
  甲方解約時,應通知乙方,並得要求乙方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或預收房價總金額:    
(一)        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者,依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一、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乙方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
二、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達者,乙方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三、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乙方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二)        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一、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於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甲方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乙方不得對甲方已付金額的折抵使用作不合理之限制,如不得與其他優惠方案合併使用等。
二、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乙方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第八條 (契約變更)
  甲方於訂房後,要求變更住宿日期、住宿天數、房型、房間數量,經乙方同意者,甲方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之費用。

第九條 (乙方違約責任)
  乙方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應即通知甲方。

第十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違約處理)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甲方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乙方之故意所致者,甲方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甲方證明受有前項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
  甲、乙雙方有其他更有利於甲方之協議者,依其協議。

第十一條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處理)
  因停班停課、須乘坐之交通航班停駛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者,乙方應即無息返還甲方已支付之全部定金(或預收房價總金額)及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廣告內容之真實)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十三條 (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對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第十四條 (確認住房之通知)
  甲、乙雙方應於入住前一天,向對方確認住房。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乙方應確保甲方入住期間客房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之服務。非因甲方之事由致客房設備故障者,甲方得請求乙方立即為妥適之處理或更換房間。
  甲方應注意並遵守乙方之管理規定,使用乙方各項設施,如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或損毀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補充規範)
  本契約如有其他未約定事項,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中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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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8歲之使用者無法單獨住宿,一經查獲可拒絕入住,訂金恕不退還,請於入住前確認入住者之一需年滿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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