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多森林溫泉酒店

  • 住址:桃園市楊梅區東森路3號
  • 桃園市旅館184號| 訂房專線:03-4751100


麗多森林溫泉酒店是一個結合了大自然、養生、度假與休閒娛樂的頂級度假酒店,
耗時五年,斥資35億,打造亞洲區頂級SPA中心,坐擁六十萬坪森林綠地,
佔地三萬五千坪,是一個充滿原始自然的純淨環境,與心靈舒緩的度假聖地,
提供給都市生活的旅客,找到享受生活的緩慢步調。


房間預定:

建議您更改住宿日期,或選擇其它飯店。

房價已內含服務費及稅金

設施與服務

  • 入住時間:15:00後
  • 最晚保留時間:20:00
  • 退房時間:11:00
  • 正式對外營業:民國97年
  • 外幣兌換:
  • 刷卡服務:
  • 單車可進房:
  • 外國語服務:英文、日文
  • 可上網:
  • 接送:火車站接送服務
  • 餐飲服務:午餐、素食餐、自助式早餐、晚餐、下午茶
  • 寵物可同房旅店:
  • 設施與服務:
    商務中心、兒童遊樂場、健身房、館內上網服務、室內游泳池、蒸氣室、現場刷卡服務、烤箱、電梯、停車服務、餐廳
  • 設施與服務:
    • 木質地板
    • 第四台
    • 浴缸
    • 健身房
    • 游泳池
    • 保險箱
    • 停車場
    • 刷卡
    • 下午茶
    • 三溫暖
    • 接送
    • 上網
    • 芳療按摩
    • 寵物
    • 溫泉
    • 親子友善
  • 貼心提醒:

    .館內提供免費上網服務,位於大廳,飯店提供電腦使用
    .客房內提供免費有線寬頻上網服務,使用者需自備手提電腦/可提供傳輸線使用
    .館內設施DIY活動/神射手/賽車手,需另外計費(請洽現場)
    .提供《預約制》免費專車服務:來回接駁,地點:楊梅火車站
    .提供《預約制》付費專車服務:每趟NT$700元,接送地點:青埔高鐵站
    .提供《預約制》付費專車服務:每趟NT$1100元,接送地點:桃園機場
    .備有免費室外停車場,約可容納103小客車部
    .備有免費室外單車/機車停車位,有防盜監視器

交通與週邊

【開車族】
■開車使用衛星導航
請輸入舊址[桃園縣楊梅市老莊路526號]即可抵達。
■中山高速公路
自楊梅交流道下→遇見天成醫院、中油加油站→左轉環東路→過華映楊梅廠見7-11左轉校前路→直行靠左行老莊路→前行約一公里即可到達酒店入口。
■第二高速公路→66東西向快速道路→中山高速公路
下大溪交流道→行走66東西向快速道路→接中山高速公路(接續請參閱上述中山高速公路之路徑)。
■第二高速公路
下龍潭交流道→市區方向前行約一公里接台三線往關西方向,再前行約2.6公里至凌雲國中的 7-11右轉龍新路(桃20),直行約1公里遇紅綠燈右轉楊銅路(桃67),再直行約4公里即到達酒店。

【非開車族】
■搭乘火車於楊梅火車站下車
來賓可事先電話聯絡03-485-0600預約固定時段,由楊梅火車站至酒店之免費接駁服務。

訂房規則
一、住宿憑證開立說明
本官網住宿憑證開立由飯店現場開立,如有需要請於現場索取。
二、隱私權條款
本官網提供簡單又安全的交易環境,在進行訂購前,需請您先填寫個人資料。您的個人資料都僅供飯店使用,除非事先取得同意,否則依法不會將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或移作其他目的使用。
三、其他(未滿18歲入住說明)
.未滿18歲(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網站訂房,需先取得其監護人閱讀、了解並同意所有契約內容與規則,方可繼續後續訂購流程,當使用者繼續使用本網站訂房時,即認定其監護人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接受所有契約內容與規則。
.未滿18歲之使用者無法單獨住宿,一經查獲可拒絕入住,訂金恕不退還,請於入住前確認入住者之一需年滿18歲。
四、取消訂房規則
交通部觀光局106年7月21日觀宿字第1060600630號函公告修正
本契約於訂房日,經旅客審閱(審閱期為一日)
訂約人            
旅客姓名(以下簡稱甲方)
麗多森林溫泉酒店(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訂房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訂房方式)
  甲方以網際網路、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訂房者,乙方接受訂房時,應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即時通知甲方。
第二條(訂房內容)
  甲方訂房應告知乙方預定住宿之期間、所需客房房型、數量、訂房者(或住房者)及連絡方式。
第三條(房價及其內容)
  乙方接受甲方訂房時,應確定住宿期間、房型、數量及房價,並應依第一條約定通知甲方,且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
  本契約之房價經雙方合意,依網路售價計費(含稅金及服務費),乙方除提供住宿外,尚包括(依預訂專案內容提供之服務)。
第四條(入住、退房時間)
  甲方入住及退房之時間依飯店現場規定。但甲、乙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五條(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之付款方式依乙方提供方式。
第六條(定金或預收房價總金額之收取)
  乙方接受甲方訂房後,甲方入住前,乙方預收取房價總金額
第七條(甲方解約時定金之退還)
  甲方解約時,應通知乙方,並得要求乙方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預收房價總金額:
一、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乙方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
二、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達者,乙方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三、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乙方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一、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於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甲方日後消費折抵使用。乙方不得對甲方已付金額的折抵使用作不合理之限制,如不得與其他優惠方案合併使用等。
二、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乙方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第八條(契約變更)
  甲方於訂房後,要求變更住宿日期、住宿天數、房型、房間數量,經乙方同意者,甲方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之費用。
第九條(乙方違約責任)
  乙方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應即通知甲方。
第十條(因可歸責於乙方之違約處理)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甲方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乙方之故意所致者,甲方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甲方證明受有前項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
  甲、乙雙方有其他更有利於甲方之協議者,依其協議。
第十一條(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處理)
  因停班停課、須乘坐之交通航班停駛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者,乙方應即無息返還甲方已支付之全部定金(或預收房價總金額)及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廣告內容之真實)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十三條(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對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第十四條(確認住房之通知)
  甲、乙雙方應於入住當日,向對方確認住房。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乙方應確保甲方入住期間客房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之服務。非因甲方之事由致客房設備故障者,甲方得請求乙方立即為妥適之處理或更換房間。
  甲方應注意並遵守乙方之管理規定,使用乙方各項設施,如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或損毀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補充規範)
  本契約如有其他未約定事項,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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