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潭飯店

  • 住址:新北市新店區碧潭路121號
  • 新北市旅館004號| 訂房專線:02-22116055
正面眺望著碧潭美景的碧潭飯店,讓您遠離都市的喧囂,在熱情中點綴著奢華,讓您煩擾紛亂的心靈得到舒解及慰藉。

距離木柵考試院、動物園、烏來溫泉區僅約10分鐘車程。離台灣大學、政治大學、景文技術學院、世新大學約不到15分鐘。
新店寶橋、統帥、遠東等工業區及北二高安坑交流道皆近在咫尺(約5分鐘車程),
緊鄰捷運新店線-新店站(步行可到),可利用便捷的捷運系統暢遊大台北各地。

飯店另有全館免費wifi無線寬頻上網、洗衣場、加床服務(需預訂)、嬰兒床(需預訂)
飯店無停車場,飯店前方100公尺處即有公有停車場,需自行付費
(如遇假日可提早停車辦理進房避開人潮時間)

房間預定:

建議您更改住宿日期,或選擇其它飯店。

房價已內含服務費及稅金

設施與服務

  • 入住時間:15:00後(連續假期、農曆春節:16:00後)
  • 最晚保留時間:00:00
  • 退房時間:12:00前
  • 正式對外營業:民國75年正式對外營業,近期重新裝潢過,完工時間為民國94年
  • 外幣兌換:
  • 刷卡服務:
  • 單車可進房:
  • 外國語服務:英文
  • 可上網:
  • 接送:
  • 餐飲服務:素食餐、非自助式早餐
  • 寵物可同房旅店:
  • 設施與服務:
    無障礙設施、洗衣間、館內上網服務、代客叫車、免費報紙、行李寄放服務、現場刷卡服務、電梯
  • 設施與服務:
    • 木質地板
    • 第四台
    • 浴缸
    • 無障礙
    • 刷卡
    • 上網
    • 行李寄放
  • 貼心提醒:

    .碧潭飯店全棟提供免費無線上網服務:
    .飯店未提供停車服務

交通與週邊

【開車族】:
.下二高安坑交流道->往安坑方向->左轉走安康路(新店方向)->直行約1500公尺(勿過碧潭橋)。
.下二高安坑交流道->往新店方向->右轉水源快速道路(往烏來、碧潭)->到底->右轉上碧潭橋->下橋左轉約200公尺。
.下二高新店交流道->往碧潭、烏來方向->右轉中興路->到底->捷運新店站->上碧潭橋->靠左->下橋左轉約200公尺。
.北宜公路直行->北新路->上碧潭橋->靠左->下橋左轉約200公尺。
.北市羅斯福路直行->過景美橋->北新路->右轉上碧潭橋->靠左->下橋左轉約200公尺。

【非開車族】:
.台鐵停靠站:台北車站,到站須轉搭其他大眾運輸
.客運停靠站:碧潭;參考班次:新店客運-往新店
.捷運停靠站:新店(終點站);參考班次:台北捷運新店線 《台北捷運路線圖
到站步行時間:約8分鐘,到站後經過碧潭吊橋,右轉沿河堤步行約5分鐘便達飯店


訂房規則
一、住宿憑證開立說明
本官網住宿憑證開立由飯店現場開立,如有需要請於現場索取。
二、隱私權條款
本官網提供簡單又安全的交易環境,在進行訂購前,需請您先填寫個人資料。您的個人資料都僅供飯店使用,除非事先取得同意,否則依法不會將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或移作其他目的使用。
三、其他(未滿18歲入住說明)
.未滿18歲(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網站訂房,需先取得其監護人閱讀、了解並同意所有契約內容與規則,方可繼續後續訂購流程,當使用者繼續使用本網站訂房時,即認定其監護人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接受所有契約內容與規則。
.未滿18歲之使用者無法單獨住宿,一經查獲可拒絕入住,訂金恕不退還,請於入住前確認入住者之一需年滿18歲。
四、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
交通部觀光局106年7月21日觀宿字第1060600630號函公告修正
本契約於訂房日,經旅客審閱(審閱期為一日)
訂約人            
旅客姓名(以下簡稱甲方)
碧潭飯店(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訂房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訂房方式)
  甲方以網際網路、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訂房者,乙方接受訂房時,應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即時通知甲方。
第二條(訂房內容)
  甲方訂房應告知乙方預定住宿之期間、所需客房房型、數量、訂房者(或住房者)及連絡方式。
第三條(房價及其內容)
  乙方接受甲方訂房時,應確定住宿期間、房型、數量及房價,並應依第一條約定通知甲方,且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
  本契約之房價經雙方合意,依網路售價計費(含稅金及服務費),乙方除提供住宿外,尚包括(依預訂專案內容提供之服務)。
第四條(入住、退房時間)
  甲方入住及退房之時間依飯店現場規定。但甲、乙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五條(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之付款方式依乙方提供方式。
第六條(定金或預收房價總金額之收取)
  乙方接受甲方訂房後,甲方入住前,乙方預收取總房費30%為定金
第七條(甲方解約時定金之退還)
  甲方解約時,應通知乙方,並得要求乙方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金額:
一、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
二、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
三、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四、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
五、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
六、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
七、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
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一、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於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甲方日後消費折抵使用。乙方不得對甲方已付金額的折抵使用作不合理之限制,如不得與其他優惠方案合併使用等。
二、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乙方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第八條(契約變更)
  甲方於訂房後,要求變更住宿日期、住宿天數、房型、房間數量,經乙方同意者,甲方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之費用。
第九條(乙方違約責任)
  乙方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應即通知甲方。
第十條(因可歸責於乙方之違約處理)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甲方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乙方之故意所致者,甲方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甲方證明受有前項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
  甲、乙雙方有其他更有利於甲方之協議者,依其協議。
第十一條(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處理)
  因停班停課、須乘坐之交通航班停駛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者,乙方應即無息返還甲方已支付之全部定金(或預收房價總金額)及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廣告內容之真實)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十三條(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對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第十四條(確認住房之通知)
  甲、乙雙方應於入住當日,向對方確認住房。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乙方應確保甲方入住期間客房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之服務。非因甲方之事由致客房設備故障者,甲方得請求乙方立即為妥適之處理或更換房間。
  甲方應注意並遵守乙方之管理規定,使用乙方各項設施,如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或損毀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補充規範)
  本契約如有其他未約定事項,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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