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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普通護照及入出境許可證手續
- 普通護照申請書乙式二聯。
- 照片三張,須為三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光面彩色脫帽正面半身照片,人像頭部長度不得少於2.5公分或超過3.5公分,背景需素色,不可著軍警制服或戴墨鏡。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兩份,貼妥於申請書上,申請時需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六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若有舊護照則需繳回。十四歲以下還沒有請領身分證者,只要繳驗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兩份或最近六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即可。
- 護照頁數分別四十二頁及五十八頁兩種,規費也因頁數不同而分為一千元及一仟二佰元,可視出國次數多寡決定申請哪一種護照。
其他文件:
| a |
未成年人應附父母親或監護人同意書,並加蓋印章、黏貼同意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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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男子年滿十六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須附「接近役齡」男子出國具結書,免繳前項之同意書。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申請護照需另繳附相關文件,詳情請洽入出境管理局,電話:02-23899983或23889393。 |
| c |
後備軍人第一次申請出國應附退伍令正本,國民兵或免役者需繳驗相關證明文件。 |
| d |
領有未過期之入出境證者,應繳還該入出境證。 |
| e |
舊護照內有僑居身分加簽者如須移簽,需繳交僑居國有效永久居留證或僑居國護照正、影本。 |
| f |
更改中文姓名者須附戶籍謄本二份。 |
其他應注意事項:
| a |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四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五個工作天。 |
| b |
身分證上未登記出生地者,可由其本人先以具結方式辦理,事後再自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補登錄手續。 |
| c |
機器可判讀護照發行後,若護照內頁不敷使用,須申換新護照,無法加頁。 |
| d |
領取護照應帶申請收據、身分證及印鑑親自領取;申請人若未能親自申請,可填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受託人須帶身分證)。 |
| e |
申請人未在國內者或持外國護照入境者(除十二歲以下在台原無戶籍經核准設籍之兒童外)均不得於國內申辦護照。 |
護照申請地點
| 外交部領事事務司 |
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2號 |
02-2343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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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辦事處 |
高雄市成功一路436號2樓 |
07-21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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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辦事處 |
台中市民權路216號9樓 |
04-2222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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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辦事處 |
花蓮市中山路371號6樓 |
038-3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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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件時間: 週一至週五8時45分~12時、13時45分~17時•週六8時45分~12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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